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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  引  號: 11150603061614831U/2022-3500378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信息
        發文機關: 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29日
        標       題: 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 鄂康人社發〔2022〕172號 發布日期: 2022-12-06
        有  效  性: 有效

        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12-06 17:18:00 來源:康巴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打印 保存

        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區委各部、委、辦,區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 

          現將《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公益性崗位開發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1129 

          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益性崗位的開發與管理工作,幫助就業困難人員通過公益性崗位實現就業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內人社辦發〔2015345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內人社辦發〔202050號)、《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通知》(內人社辦發〔202058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精神,結合康巴什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康巴什區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政府以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目的,由各用人單位申請開發并經人社部門認定,符合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務性崗位和協助管理崗位。是政府幫扶就業困難人員的援助措施,具有階段性、公益性的特點,在規定的援助期限內,就業困難人員經由公益性崗位鍛煉,提高就業能力后,應退出公益性崗位,進一步實現穩定就業的措施。 

          第四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與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用人單位自主申報、公開招聘;堅持控制總量、提高質量、進出平衡、動態調整;堅持按需設崗、以崗聘任、在崗領補、有序退崗;堅持依法依規、多方參與、公平公開、精準精確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公益性崗位開發、就業困難從業人員資格認定、公開招聘、統籌管理和轉崗技能培訓以及政府補貼預算的申請、執行、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貼的籌集、審核、撥付與監督工作。 

          用人單位負責公益性崗位人員的日常管理以及政府補貼的申報、發放和社會保險的統一繳納等工作。 

          第六條 公益性崗位政府補貼的資金主要來源為中央財政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 

            

          第二章 崗位類別和招聘對象 

            

          第七條 依據康巴什區就業困難人員數量與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需要,公益性崗位的開發性質和服務范圍分為以下幾類: 

          (一)社區服務性崗位,包括在街道社區從事保潔、保綠、網格管理、家庭服務、社會福利等社會服務性崗位; 

          (二)社會公共管理崗位,具體包括基層社會保障協理員、交通協管、城管協理員、公路養護員等輔助性社會管理崗位; 

          (三)機關事業單位的后勤保障性和公共服務崗位,具體包括收發、清潔、門衛、打字等輔助性服務崗位; 

          (四)經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的其他崗位。 

          具體崗位設置由各用人單位根據實際在上述范圍內設置。 

          第八條 公益性崗位招聘對象須是由人社部門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指在康巴什區常住人員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并已進行失業登記的下列6類人員: 

          (一)大齡失業人員。指在常住地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且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女性滿40周歲、男性滿50周歲及以上失業人員。 

          (二)殘疾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三)零就業家庭成員。指同一家庭戶口內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員,并且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家庭成員均進行失業登記,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城鎮居民家庭成員。 

          (四)失地農民。指依法被旗縣級以上政府實施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場,女性滿40周歲、男性滿50周歲及以上的農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補償月標準高于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人員不在此類人員范圍。 

          (五)長期失業人員。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連續失業登記1年以上女滿35周歲、男滿45周歲的失業人員。 

          (六)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指離校2年及以上從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主要指從全日制高等院校畢業的學生)。 

            

          第三章 崗位開發、申報與審批 

            

          第九條 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與用人單位根據崗位數量,共同制定開發方案,并向社會公開。有用人需求的單位開發公益性崗位,須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公益性崗位申報表》(附件1),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初審、人社部門審定后,并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會同用人單位面向社會公開發布崗位招聘信息。 

          第十條 就業困難人員申請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及崗位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填寫《公益性崗位就業意向申請表》(附件2),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報名期間若無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致使公益性崗位出現空缺的,由人社部門將公益性崗位指標收回。 

          在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基礎上,由用人單位結合實際需求,做好組織報名、資格審查、考察考核、擇優錄用等工作,初步確定擬聘用人員。核準無誤后由用人單位向擬聘用人員所在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無異議后方可正式確定聘用人員。對提出異議的,應認真進行核查,嚴格按照政策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意見及時告知提出意見人員。 

            

          第四章 公益性崗位人員的管理 

            

          第十一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將就業困難人員情況錄入“自治區勞動就業核心業務子系統”,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隨時掌握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增減變動和勞動報酬、崗位補貼、社會保障補貼發放等情況。 

          第十二條 公益性崗位遵循“誰使用,誰負責”的管理原則。各用人單位應負責公益性崗位人員的管理工作,明確工作職責,實行考勤制度,制定日常管理和考核獎懲辦法,并按要求及時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如實報送相關信息和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上崗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 實行空崗缺崗報告制度。出現辭職、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變動的,用人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公益性崗位空崗缺崗具體情況。對空出的崗位需繼續使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應填寫《公益性崗位空崗申報表》(附件3),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中公益性崗位補錄程序對空缺的公益性崗位進行補錄,或在其他符合公益性崗位上崗條件人員中進行擇優補充;對不再需要公益性崗位的,由人社部門將公益性崗位指標收回,并及時停撥政府補貼。 

          第十四條 公益性崗位人員依法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制度。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自行將公益性崗位人員調整至不屬于公益性崗位范疇以外崗位的,一經查實,由人社部門收回公益性崗位指標并停止享受相關政府補貼。如用人單位繼續使用該人員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 建立動態管理、有序流動、考核退出機制,公益性崗位人員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符合下列條件的須退出公益性崗位: 

          (一)通過招考,被錄用為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 

          (二)具備一定專業技能和工作經驗,被用人單位錄用為勞動合同制人員的; 

          (三)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實現就業并取得穩定收入的; 

          (四)本人書面承諾自愿放棄公益性崗位人員身份的; 

          (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名注冊從事經營活動的,或者通過小額擔保貸款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在公益性崗位從業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七)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管理制度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死亡的; 

          (十一)達到自治區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十二)因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 

          (十三)因政策性原因,政府不再設置公益性崗位,本協議自動終止。 

          第十七條 公益性崗位人員退出后,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備案,并停止發放各項補貼。 

            

          第五章 勞動關系的建立及解除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在正式上崗前,與公益性崗位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分別由用人單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各持一份。 

          勞動合同實行一年一簽。勞動合同期滿后,由用人單位進行年度考核,經考核合格者可續簽下一年勞動合同;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終止勞動關系。 

          第十九條 連續簽訂勞動合同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但對距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不足5年(含5年)的,勞動合同可延長至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終止勞動合同,并及時報告當地人社部門,停止發放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通過其他途徑已實現就業的;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期滿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死亡的;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管理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不適宜繼續工作的法定情形。 

          第二十一條 建立公益性崗位動態退出機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就業困難人員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在合同期內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與合同內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用人單位于解除從業人員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將人員名單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用人單位意見和崗位空缺情況,通過推薦其他就業困難人員補充或重新公布崗位信息公開招用。 

          第二十二條 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六章 公益性崗位政府補貼標準、申請與撥付 

            

          第二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政府補貼由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兩部分組成,社會保險補貼包括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與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后應根據勞動合同約定事項按時足額支付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具體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 

          第二十四條 崗位補貼標準為不高于本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本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時,應及時調整崗位補貼標準。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政府補貼應按月足額發放。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和工傷保險。 

          按規定由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用由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本人自行承擔。個人應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第二十六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失業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條件的,由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給予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 

          第二十七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以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政府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由用人單位依照相關證明材料按月向財政部門統一申請核撥。 

          同時,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補助資金按照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文件第二章第四條“就業困難人員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要求執行。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申請政府補貼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申報表》 (附件4); 

          (二)《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花名冊》(附件5); 

          (三)補貼對象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四)勞動合同書及社保補貼、崗位補貼發放表; 

          (五)辦理的社會保險申報表和核定繳費憑證; 

          (六)人社、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申報的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政府補貼申請進行初審,并經人社部門審核后,并及時將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政府補貼支付到用人單位。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人社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崗位監督管理機制,并加強對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合同簽訂、待遇落實及在崗等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不合格的,應限期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崗位指標;對不符合公益性性質的崗位予以清退。 

          第三十一條 負責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考察考核、公示聘用、監督檢查的相關單位和經辦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人社部門、財政部門應定期對用人單位申領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政府補貼情況進行檢查,對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違反政策獲取公益性崗位上崗資格、崗位名額的,取消其上崗資格;對虛報冒領、私分挪用、騙取政府補貼的,除追回資金外,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對的政府補貼??顚S?、按規使用,并接受人社、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區人社部門將公益性崗位開發、招錄和補助資金發放情況全部錄入就業失業和勞動用工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康巴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解讀圖解: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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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公益性 崗位開發管理辦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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